□江必新(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、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)
  法治社會是法治中國的構築基石,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核心內容。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,應堅持法治理念、法治思維、法治方式全程運用,法治宣傳、法治教育、法治實踐聯動集成,法治環境、法治氛圍、法治文化協同建設,源頭治理、系統治理、綜合治理多管齊下。
  一要基於法治理念健全社會治理體系。以創新社會治理體製為核心,重點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、社會組織服務管理體系、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務管理體系、網絡社會服務管理體系、緊急狀態應對體系、社會矛盾化解體系等等。
  二要運用法治思維優化社會治理結構。堅持黨委領導、政府主導、社會參與的原則,促進形成主體多元、要素齊備、服務多樣、功能全面的社會治理格局。著力優化政府、社會、市場功能的配置,優化現實社會和網絡社會、城鎮社會和鄉土社會以及宏觀社會與微觀社會的關係結構。
  三要構築法治平臺創新社會治理方式。秉承系統治理、綜合治理、源頭治理,不斷優化社會治理手段,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、公共職能承擔方式、公共權力的柔性行使方式,努力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親民性、回應性和服務性。
  四要秉持法治手段提高社會治理能力。順應建設現代化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,不斷提高規則治理能力、動態治理能力、民主治理能力、風險治理能力、緊急狀態的治理能力和運用信息化手段的治理能力,掌握社會治理和矛盾化解的主動權。
  (原標題:法治社會建設的宏觀理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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